【福田租车】一个真实案例,大家认真看一下,顾某的车,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延时定损,车主顾某在等待定损期间租车代步花费一万元,法院判定该租车费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私家车保险纠纷审理情况新闻通气上公布了此车险中“拖延定损”的典型案例。
记者从上海法院了解到,车主顾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顾某驾车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的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
【罗湖租车】顾某认为,正是由于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租车费的产生,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定损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未将租车费约定为理赔范围,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才导致顾某迟迟无法正常使用投保车辆,顾某租车代替投保车辆使用,并无不当,而且其3个月产生租车费1万元,数额亦属合理,所以判决支持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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